取得虚开发票被查后,企业写的情况说明非常值得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25号
案件名称 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杭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一)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单位在取得由杭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97041182-97041186、开票日期:2019-05-27)后,于2019年6月30日制作1张购进材料的财务核算会计凭证“购货”,借记材料-河砂500000元,贷记应付账款-杭州***建材有限公司500000元。款项一直未支付。上述发票对应的成本500000元全部在2019年度结转成本。
(二)情况说明
你单位在情况说明中称:“我司主营业务为销售河沙、水泥等材料,2019年因很多供货商为个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经朋友介绍,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了杭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97041182-97041186、开票日期:2019-05-27)用于抵扣成本。2019年我司营业收入为797183.10元,若将成本500000元全额调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24204.11万元,利润率为65.76%,明显不合理。我司确有相应成本支出。申请201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取得的由杭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你单位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导致2019年度多列成本500000.00元,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4768.6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8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4768.66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建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5151L
处罚结果 处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8倍罚款共计3814.9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4-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4-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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