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保时捷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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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3〕 61 号
案件名称 慈溪市***工艺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一台保时捷2894cc(2020年5月购入)给章***,未签订买卖合同,通过二手车市场开票100000元,上述金额公司已入账申报纳税,而车辆实际成交价为 1238000元(含税),车款是通过网银转帐给王***银行个人帐户:2020年12月15日收到章***汇款400000元,12月15日收到俞***100000元,12月17日收到俞***738000元。其中1138000元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证据一、二、三)。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匿报营业收入1138000元(含税),你单位增值税享受'免抵退'政策,经还原计算应追缴多退的出口退税款33170.32元,应追缴增值税97750.03元(证据三、四)。2022年5月18日,你单位已自行补缴增值税97750.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46.02元、教育费附加3927.61元、地方教育附加2618.41元及滞纳金(证据五)。上述匿报营业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7079.65元,匿报营业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已入账并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证据一、二、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立案检查前已补缴部分税款,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慈溪市***工艺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1.对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97750.03元的50%的罚款,计48875.02元。2.对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6546.02元的50%的罚款,计3273.01元。3.对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100376.26元的50%的罚款,计50188.13元。以上罚款合计102336.16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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