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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认定骗税罚款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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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德税稽罚〔2019〕100012号
案件名称 瑞丽市***进出口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瑞丽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5331***4621R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田***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2016年3月从西安四公司取得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德宏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报退税718,141.07元做不予退税处理。对该单位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认定骗税数额为718,141.07元,并处以骗税数额718,141.07元1倍的罚款计718,141.07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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