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税筹被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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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45***0004C
纳税人名称 广西***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税一稽 罚 〔2022〕 55 号
案件名称 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你公司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虚假变更核算方式,取消汇总纳税。
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各分支机构在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变更了核算方式,从非独立核算方式变更为独立核算方式。
2018年8月到2019年9月你公司各分支机构又陆续申请从独立核算方式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方式。
2018年7月5日,你公司申请取消汇总纳税。
2018年7月5日,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青国税通〔2018〕28425号),对你公司2018年第二至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
经检查,你公司2016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相关资料表明,你公司及分支机构是汇总核算,账册资料、会计核算健全,已编制会计报表,收入、成本、费用等会计核算、记账方式相同,能准确计算出利润总额。你公司每个年度财务数据相互关联,财务核算具有连续性,2016年、2017年及2019年均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2018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账证不健全,或税前扣除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等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
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确认:“各分支机构合计47家,都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财务上不具有独立核算的能力,不能够独立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未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没有单独编制会计报表,无法提供门店报表”,2018年度你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没有发生过实质性变化。
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资料和你公司提供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你公司47家分支机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账册资料、会计核算健全,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核算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你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虚假变更核算方式,取消汇总纳税,取得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
2.你公司办理核定征收过程中未报告重大资产转让的情况。
根据柳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协查材料,2018年你公司资产转让的过程如下:2018年初柳州【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及分支机构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虚假变更核算方式,取消汇总纳税,在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过程中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资产转让的情况,取得了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4148811.93元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8297623.86元。
你公司201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390000.0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739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0-25 处罚截止期 2022-11-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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