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申请,税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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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税一稽罚〔2023〕2 号
案件名称 咸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收购业务未取得发票,以入库单作为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该企业反映收购各处零星小贩的废钢废铁,由于这些小贩不具备开票资质,故该公司未取得发票,但有进出库单,且收购业务的资金款项是通过该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给小商小贩,业务是真实的。销售也全额缴纳增值税。对该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没有成本票的情况,该公司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核实,企业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查本地区同时期同行业同经营范围相当规模企业,最高应税所得率为葛洲坝兴业嘉鱼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0年的2.4%,最低的应税所得率为葛洲坝兴业嘉鱼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1.5%,核定该公司2019年~2021年应税所得率为2.5%,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387.15元。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收购各处零星小贩的废钢与废铁业务,由于这些小贩不具备开票资质,故未取得发票,以入库单作为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咸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120***GF20N
居民身份证号 422301********0535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税一稽罚〔2022〕15 号
案件名称 咸宁***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偷税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费用凭证等残缺不全,账目混乱难以查帐。该公司申请以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因该公司不能正确核算实际财务支出,难以查账,故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
该公司所处行业为其他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该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为10%~30%。本次检查核定该公司应税所得率为10%。
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20195.90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45941.73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2184.12元,三年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8321.75元。
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605.90元,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1378.30元,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731.10元,三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2715.3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咸宁**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AT3L6C
居民身份证号 422322********00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龙**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少缴税款81037.05元的偷税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0518.53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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