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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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哈税稽二强催〔2023〕55号
刘某:(纳税人识别号:43040319******1556)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哈税稽二罚〔2022〕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事由:通知你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2〕110号),我单位依法向你单位催缴下列税款及滞纳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刘某2016年4月20日转让30万股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79,610.00元;转让5万股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99,950.00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79,56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刘某2016年4月20日转让30万股权所得应纳印花税1,950.00元,转让5万股权所得应纳印花税250.00元,合计应纳印花税2,200.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刘波少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非、吕林波
联系电话:87886371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黑税稽2301192043、2301220001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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