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局不追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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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3〕43号
吴江市***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721X0)
我局(所)于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3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吴江市***)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开始时,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此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如下工作:
1.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于2018年05月28日发生了法人代表变更,由柳某强变更为柳某兴 。
2.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2011年2月开业起一直零申报,2012年5月到2017年1月正常申报,2017年2月起零申报到2017年4月,之后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于2016年取得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明细如下:(明细略)
3. 根据江苏省税务大数据管理平台,上述发票也已经在2016年申报抵扣进项税款285997.56元。
鉴于你单位是非正常状态,2022年12月21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苏州税一稽检通〔2022〕186号),且在公告期满之日后仍无法和你单位取得联系,未取得账簿资料无法进一步核实上述发票的真实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造成少缴增值税285997.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9.88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8579.93元,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719.9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追征2016年增值税285997.5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征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9.88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追征2016年教育费附加8579.93元、地方教育附加5719.9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2条,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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