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用途,老板拿钱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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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2]67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压缩机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1、限期追缴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1200元,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4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企业2017年处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0元,对该企业2020年处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00元,计2600元。
处罚事由
你单位法人王某(身份证件号码:420104********0055,联系电话: 159***00)于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间共计从公司支取了2290000元,后于2017年4月至2022年5月间共计还回公司(包括报销、支付费用等)2563497.02元。
其中,2017年4月11日支取6000元和2020年12月18日支取20000元,王某本人均不能证明支取用途,且以上两笔款项均超过1年未及时归还公司,并且也未用于公司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财税发(2003)158号文;国税发(2005)120号文之规定,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检查,该公司2017—2021年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00元。其中2017年个人所得税1200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4000元。
处罚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之规定,对该公司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限期补扣补缴入库;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压缩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34759L
居民身份证号 420104********0055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
处罚结果 1、限期追缴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1200元,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4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企业2017年处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0元,对该企业2020年处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00元,计26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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