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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无销,罚款1倍逾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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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3-03-08 10:26 来源 : 市局网站

(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9号)、《信用修复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2022年8号送达公告

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9UN74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9号)、《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50号1901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9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9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9号)、《信用修复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8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稽处〔2023〕22号

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UN742)

我局(所)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8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有进无销”现象,即抵扣了货物的进项,但未见相应货物销项。经查,你公司该部分进项对应的货物已经销售给其他纳税人(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取得了收入,这部分未开票也未计入收入(其他纳税人最终将这些货物卖给医院)。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追缴该公司2019至2020年度期间少缴纳的增值税5147620.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6.2元、印花税13423.4元、企业所得税10446917.36元,并对其少缴纳的上述税款处一倍的罚款计:15659437.19元,该公司2019年偷税比例达85.58%、2020年偷税比例达84.5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2019至2020年度期间少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54428.61元。

(四)根据《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追缴该公司2019至2020年度期间少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02952.41元。

(五)你公司所偷税款已达移送标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如未按期缴纳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税稽罚〔2023〕19号

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89UN742)

经我局(所)于2022年04月27 日至2023年02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号 )2019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根据省稽查局工作要求对医疗器械行业进行专案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检查中发现***商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

2019年4月-12月共少计商品销售收入17,824022.36元,税率13%,未缴增值税2317122.91元。

2020年1月-12月共少计商品销售收入21773056.29元,税率13%,未缴增值税2830497.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确认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未缴增值税5147620.2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皇处商贸2019年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317122.91元,适用税率为1%,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171.23元;2020年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830497.32元,使用税率为1%,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304.97元。确认你公司2019年、2020年未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6.20元。

3.教育费附加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第448号令第一次修改、国务院第588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皇处商贸2019年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317122.91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9513.69元;2020年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830497.32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4914.92元。确认你公司2019年、2020年未缴教育费附加154428.61元。

4.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0〕3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皇处商贸2019年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137122.91元,适用税率为2%,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6342.46元;2020年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830497.32元,适用税率为2%,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56609.95元。确认你公司2019年、2020年未缴地方教育附加102952.41元。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七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皇处商贸2019年度合计少计商品销售收入含税金额20141145.2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042.3元,未申报缴纳;2020年书立购销合同24603553.6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381.1元,未申报缴纳。确认你公司2019年、2020年未缴印花税13423.4元。

6.企业所得税

***商贸有进无销商品金额44861145.44元,少计商品销售收入,应调增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商贸存货科目每月都是零结存,该部分商品已进入成本,无准予扣除项目。

***商贸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2022703.23元,调增:2019年度合计少计商品销售收入17824022.36元;调减:少计商品销售收入补缴税费145069.68元,***商贸2019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19701655.91元,应交企业所得税4925413.98元,已交企业所得税152270.33元,少交企业所得税4773143.65元。

***商贸202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1498749.18元,调增:2020年度合计少计商品销售收入21773056.29元;调减:少计商品销售收入补缴税费177210.94元,***商贸2020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23094594.53元,应交企业所得税5773648.63元,已交企业所得税99874.92元,少交企业所得税5673773.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三、四条之规定,***商贸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446917.3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业务情况说明、纳税申报表、询问笔录、银行资金交易明细、金三系统数据、外调的证据材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决定追缴你公司2019至2020年度期间少缴纳的增值税5147620.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6.2元、印花税13423.4元、企业所得税10446917.36元,并对少缴纳的上述税款处一倍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659,437.1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信用修复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西***商贸有限公司

你方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洪税稽罚〔2023〕19号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精神,行政处罚信息上传 “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后,行政相对人失信行为属涉及一般失信,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的,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修复(流程详见说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市、省、国家平台工作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逐级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办理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2023.02.17      

说明:

一、信用网站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主要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3年的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主要指逃税骗税等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在线修复流程

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搜索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用信息详情页,点击“行政处罚”栏“在线申请修复”,根据提示操作,录入相关信息后申请办理。同时,还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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