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超过定额未申报被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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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23715******BT9E
纳税人名称 东阿县***酒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聊城税稽二 罚 〔2022〕 28 号
案件名称 东阿县***酒店-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通过比对东阿县***酒店日常经营数据,确定你酒店2017年第四季度营业额883433.01元,2018年第一季度营业额1307398.06元,2018年第二季度营业额1097354.37元,2018年第三季度营业额961020.39元,2018年第四季度营业额361693.20元;2019年第一季度营业额19264.00元,2019年第二季度营业额570.00元,2019年第三季度营业额756411.65元,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额1244739.81元;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额341412.00元,2020年第二季度营业额1074785.00元,2020年第三季度营业额1188735.00元,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额1066001.00元;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额198473.00元,2021年第二季度营业额1213147.52元,2021年第三季度营业额115198.02元,2021年第四季度营业额877769.31元;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额721142.57元,与你酒店核定月营业额31000.00元存在较大差额,你酒店未按实际经营额进行申报。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21569.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86.71元、教育费附加5152.04元、地方教育附加3434.67元、个人所得税128405.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定性为偷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及疫情期间对包括餐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特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都体现出国家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力度,且该企业在检查期间克服疫情影响,筹措资金积极缴纳查补税金,存在积极改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处罚结果 拟对你酒店上述增值税221569.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86.71元问题,处以应补缴税款50%以上的罚款115100.00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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