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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但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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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

营税稽一处〔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3-03 11: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82630J)

我局(所)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1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受托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大税一稽协【2021]225号要求,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发票协查,函中涉及由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8日、11日向营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的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2173130,发票号码为02244099、02244110、02244111,金额683,748.03元,税额116,237.17元,价税合计799,985.2元。以上三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内税务登记信息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纪***,联系电话:159******33及财务负责人:关***,联系电话:139******14,多次拨打二人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检查组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单位在金税三期内税务登记信息中的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你单位的经营地点,经询问附近村民,发现你单位实际经营地址并非在营口***宾馆综合楼内,而是在营口***宾馆后院空地的一处水泥简易房内,房门已锁,屋内无人,鉴于以上情况,我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截至2022年5月18日,公告送达期限已满,无人与我检查组取得联系。

你单位人员虽无法取得联系,但我检查组查询你单位明细申报发现你单位2022年1-6月每月仍按时申报,针对此情况我检查组联系了你单位主管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熊岳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徐***、许***联系到了曾在你单位任职的财务人员王***,王***自述已于2021年12月离职,记账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他已不再负责,无法提供,经了解,你单位每月网上申报是由你单位之前聘用的人员房***申报的,自从你单位人员无法联系后,房***每月为你单位做零申报,除申报外不负责其他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熊岳税务分局和房亮提供了情况说明证实以上情况。

由于无法获取你单位相关财务资料,我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内发票流向查询模块查询到你单位确实接到协查函中涉及的三张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为0号柴油,检查组在营口银行调取了你单位开设的账号为51880***128487的基本存款账户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的银行对账单,发现你单位于2017年12月8日通过该账户向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汇款799,985.2元,与发票总额相符,通过对对账单翻阅暂未发现存在资金回流的迹象。

综上所述,虽然你单位已无人取得联系,但检查组通过各手段取证材料可以证明你单位确实收到了协查函内中涉及的三张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证据暂无法认定你单位存在主观恶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防止税款流失,应补缴你单位2017年12月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因暂未发现该单位存在恶意接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故允许该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如在以后发现该单位有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行为的,将继续追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税款予以追缴。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你单位2017年12月增值税116,237.17元,因该单位在2017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为6,044.32元,故实际应补缴你单位应在2017年12月所增值税116,237.17-6,044.32=110,192.85元;应补缴你单位2018年1月增值税额6,044.3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你单位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0,192.85*5%=5,509.64元,应补缴你单位2018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044.32*5%=302.2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应补缴你单位2017年12月教育费附加:110,192.85*3%=3,305.79元,应补缴你单位2018年1月教育费附加6,044.32*3%=181.33元。

(四)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你单位2017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10,192.85*2%=2,203.86元,应补缴你单位2018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6,044.32*3%=120.8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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