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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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370633******2157
纳税人名称 刘某某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威海税稽一 罚 〔2022〕 18 号
案件名称 刘玉强-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未办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以个人名义承揽货物运输业务。
2014年1月至2020年12月使用农业银行个人账户(62284***35877)收取交通运输业收入,2014年收入1640186元、2015年收入1455322元、2016年收入1043970元、2017年收入1842099元、2018年收入1576044元、2019年收入1330948元、2020年收入921920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具体明细小编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少缴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53,27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9,614.1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43,080.65元(具体所属期见上文),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02,984.43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9-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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