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税筹”变“税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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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13******5458
纳税人名称 临沂市***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沂税稽三 罚 〔2022〕 33 号
案件名称 临沂市***水电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以发放工资形式分红虚列成本费用问题
2016年至2020年你单位以伪造工资表发放工资薪酬的形式进行股东分红,同时虚列人工成本支出,共计6,963,635.00元。其中,2016年1,755,165.00元,2017年1,985,870.00元,2018年无账簿资料,2019年1,941,510.00元,2020年1,281,09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你单位2016年虚列人工成本支出1,755,16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5,165.00元,当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已调增上述支出712,448.76元,补缴当年水资源费42,066.6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066.60元,2016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6,319.41+1,755,165.00-712,448.76-42,066.60=1,096,969.0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96,969.05*25%-9,9631.94=264,610.32元;
2017年虚列人工成本支出1,985,87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85,870.00元,当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已调增上述支出399,581.17元,补缴当年水资源费43,650.4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3,650.45元,2017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19,276.45+1,985,870.00-399,581.17-43,650.45=1,661,914.8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61,914.83*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878,076.4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39,038.21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2-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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