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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虚开发票,税局追征销项税,但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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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装修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2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3〕8号

瑞安市***装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3〕3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3〕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二稽处〔2023〕31号

瑞安市***装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2185L)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瑞安市***)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4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目前状态:非正常,属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2018年12月期间总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对外开具25份增值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194731—06194755,金额合计2473715.00元,税额合计395794.50元,价税合计2869509.50元。)且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非正常户信息、发票领购、开具情况、税费申报情况以及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认定你单位无真实交易,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作如下处理:

1、追缴你单位2018年12月增值税395794.50元。

2、追缴你单位2018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705.62元。

3、由于是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4、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按增值税税额3%追缴2018年12月教育费附加11873.84元。

6、按增值税税额2%追缴2018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7915.8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装修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2  08: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3〕7号

瑞安市东升装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3〕3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23〕33号

瑞安市***装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2185L)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张***)2012年01月01日至2021年02月04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目前状态:非正常,属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2018年12月期间总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对外开具25份增值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194731—06194755,金额合计2473715.00元,税额合计395794.50元,价税合计2869509.50元。)且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非正常户信息、发票领购、开具情况、税费申报情况以及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认定你单位无真实交易,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银行对账单、主管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认定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文件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23500.12元处以1倍罚款,共计423500.1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23,500.1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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