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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浪竞奔涌 未来当可期——读《税务系统2022年新入职人员回信集锦》有感

2023年03月03日版次:01        作者:

青春是人生的璞玉,工作是对人生的雕琢。近日,我细读了《税务组织人事工作动态》刊发的“青春启航新征程 共谱兴税新华章——税务系统2022年新入职人员回信集锦”,如同徜徉在青春之花向阳盛开、竞相绽放的税务花园之中。那一抹抹生机盎然、希望无限的绚丽景色,不仅让我深深为广大税务“后浪”们的青春朝气、青春志气所感染,也让我好像被青春撞了几下腰,跟着年轻了许多。

在大家身上,我看到了广大新入职干部积极适应新角色、主动融入新环境的收获与成长。许多青年干部讲到,踏上税路征途、开启税务职涯是一场青春无悔的双向奔赴,选择报考税务系统并最终能成为税务一员,倍感荣幸、倍觉光荣。我想说,对于税务系统而言,能汇聚如此多义无反顾投身税收事业的青年才俊,何尝不是税务之幸!对于我们这些税务“老人”而言,能和这么多活力四射、斗志昂扬的新鲜血液一起并肩战斗,又何尝不是人生之幸!作为新入职干部,无论是刚刚走出校门,还是重新选择职业岗位,大家都面临新的环境、新的使命、新的挑战,少不了一时对前路的困惑迷茫,也难免有时因畏难而犹豫踟蹰。令人欣慰的是,你们心境澄明、心力茁壮,在融入税务大家庭后,不怕累、不惧苦、不畏难,积极完成身份转变,从容而坚毅地在一个崭新的人生舞台上经历雕琢、经受磨砺。正如信中所言,你们坚持“把青春与力量挥洒在这片热土”,誓约“不负与税务的这场最美际遇”,令我倍感欣慰、倍觉骄傲!

在大家身上,我看到了一代代税务人锚定目标不松懈、踔厉奋发不停歇的付出与担当。我经常说,自己是一个干活的出身,看到你们入职以来的进步成长,不由想起年轻时的自己和同事们,以及过往那些虽然条件艰苦但激情燃烧的难忘岁月。那时车马很慢、书信很远,远不及现在这么繁华通达,但那时的我们同你们一样怀揣梦想、朝气蓬勃。重温那段筚路蓝缕的艰辛和豪情,一帧一卷、一幅一画,依然历历在目。到税务总局工作以来,见证着一批批优秀的年轻人加入税务大家庭,为税收事业贡献青春力量。这种力量伴随我们走过四季更替,又督促我们始终跋山涉水,不断走向日新月异。无论是在重大税收改革关头还是在抗疫救灾前沿,无论是在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一线还是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场,一个个“税务小白”从青涩走向成熟、由生疏变为干练,成长为“税务达人”;一批批“青年团”从懵懂走向坚定、把小我融入大我,锤炼成敢打善战能赢的“主力军”。我想,正是在一代代税务青年勇担当、善作为、甘奉献的接续奋斗中,税收事业才能始终克难奋进、薪火相传,持续焕发勃勃生机。

在大家身上,我看到了税收现代化接续创造新辉煌、不断取得新成就的未来与希望。青年犹如大地上茁壮成长的小树,总有一天会长成参天大树,撑起一片蓝天;青年又如初升的朝阳,不断积聚着能量,总有一刻会把光和热洒满大地。当下的税务青年或许稍嫌稚嫩,尚是青葱的树苗、清晨的太阳,但大家生逢盛世、肩负重任,建功立业的舞台空前宽广、梦想成真的前景无比光明,只要怀揣为党为国为民、在税爱税兴税的赤诚之心,珍惜苦练本领、增长才干的青春之时,保持昂扬向上、笃行不怠的奋斗之姿,就必将一路成长为郁郁葱葱的参天大树和灿烂耀眼的中天之日。在充满光荣和梦想的新征程上,你们的样子就是中国税务未来的样子。我相信,有了一批批把人生目标与理想追求融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事业,坚持扎根税务、奉献税务、建功税务的新生力量,有了一代代税务青年接续绽放青春芳华、合力续写最美华章,税收事业的明天必将璀璨浩瀚、熠熠闪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之于党和国家而言,最值得爱护、最值得期待。每每看到始终怀揣梦想、奋力追逐梦想、敢于实现梦想的广大税务青年,我都由衷感到把大家培养好、呵护好、使用好是各级税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总局党委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有关部署要求,一如既往抓实抓细抓好税务系统青年工作,努力为青年干部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搭建进步之梯、夯实前行之路、解决后顾之忧,助力广大税务青年在税收事业的广袤天地中彰显人生价值,为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青春力量。

最后,我想借诗人歌德的话与大家共勉:“要成就大事业就要趁青年时代。青春是最好的时光,学着一步一个脚印,这是通往梦想最坚实的路。”希望大家积极拥抱青春、用心感知青春、倍加珍惜青春,努力在兴税强国的奋进征程上勇立新功、再创佳绩,在税收事业的广阔舞台上放飞最激扬的青春梦想、彰显最靓丽的青春风采、绽放最璀璨的青春光芒!

青春无悔则青春万岁!以此献给共迎2023年和今后许许多多个五四青年节的同志们!

王军

2023年3月2日

掌握政策要点 个税汇算轻松办

2023年03月03日版次:06        作者:糜懿全

3月1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开始了。今年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整体框架、内容基本延续此前规定,部分规定和要求发生了变化。笔者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梳理纳税人需要注意的相关变化及合规要点,以便其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 汇算主体 ▶

汇算主体,是相关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的主体,为居民个人,即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展开来讲,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是否为“习惯性居住”,并非指存在实际居住地或在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王女士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在境外居住,当前述原因消除后回到境内居住,则中国被视为王女士的习惯性居住地,王女士被视为在境内有住所。反之亦然,对于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即使其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在境内有住所。

一般来说,无住所个人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汇算:第一种情况,在2022年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续因延长居住天数满183天转变为居民个人的,需要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由于非居民个人转变为居民个人之后计税口径和依据发生变化,纳税人汇算后可能需要补税或退税;第二种情况,对于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续未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则应该在未达到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予以补税或退税。

特殊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无须办理年度汇算,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外籍个人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免税优惠的外籍个人,汇算时需要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另外,笔者建议外籍个人充分留存票据和相关合约文档等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 主要内容 ▶

汇算的内容为4种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汇算的内容不包括:经营所得、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等。

一些较为特殊的所得,是否纳入汇算范围,需要根据现行政策单独讨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无须汇算。股权激励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以上股权激励的,合并后按前述规定计算纳税。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不少纳税人关注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办理汇算。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无须进行汇算。前期选择单独计税的,在汇算时,也可以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笔者提醒,计税方式的选择对纳税人税负有着直接影响,应当仔细考量和审视。

此外,3号公告新增两个扣除项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个人养老金”,前者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后者则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据实扣除。

◀ 注意事项 ▶

目前,个人所得税汇算的申报方式有三种,即纳税人自行办理、单位代为办理以及委托第三方办理。2022年度汇算的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几种形式进行汇算申报:

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该在2023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从本单位以外取得综合所得、存在扣除项目或可享受的优惠事项等,需要补充资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笔者提醒,未按期办理汇算的纳税人,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其个人征信也可能受到影响,请谨慎对待。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

2022年个税汇算期开启,专项附加扣除咨询热度不减

政策细节理解准 申报程序别弄错

2023年03月03日版次:06        作者:黄丹琼 区芷菱

又到了一年一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季。截至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深圳12366”)已接到2000余通咨询电话,咨询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扣除以及办理汇算退税等问题。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近期咨询的一大热点,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新增的内容。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税费支持政策,即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相关信息,只需要按照以下“五步走”。

第一步,进入申报界面。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通过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步,选择扣除年度。进入申报界面后,“选择扣除年度”设为2022年,可进入详细信息填报界面。需要注意的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扣除年度不能选择2021年及以前年度。

第三步,填写扣除信息。进入“基本信息”界面后,纳税人若此前未填写过信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等信息即可;若此前录入过相关信息,系统会将其自动代入,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录入基本信息后,纳税人可在“子女信息”界面录入具体子女信息;同样,纳税人若之前未填写子女信息,可点击底部“添加子女信息”进入添加界面,录入子女的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等信息并保存。录入完成后,纳税人可回到“子女信息”界面,核查子女信息。

第四步,设置扣除比例。完成子女信息填写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人扣除比例”中选择100%(全额扣除)或50%(平均扣除)。举例来说,2021年12月,周女士的孩子出生。根据政策规定,周女士自2022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周女士如果选择本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则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该扣除信息时,“本人扣除比例”中选择100%(全额扣除),那么2022年度可累计扣除12000元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步,选择申报方式。设置扣除比例后,进入“申报方式”界面,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任意一种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2022年存在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未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相关信息,而在2023年填写有关信息的,应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扣除。

个人养老金扣除

个人养老金的扣除与申报,也是近期咨询热点。

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已在全国36个先行城市(地区)实施,凡是在先行城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即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中据实扣除。

例如,陈先生2022年仅在一个单位任职,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2000元,个人每月缴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3600元,每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那么,陈先生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000×12-60000-3600×12-1000×12=148800(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6920。2022年度,陈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48800×20%-16920=12840(元)。

陈先生如果缴纳12000元个人养老金,那么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8800-12000=136800(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2022年度,陈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36800×10%-2520=11160(元)。

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时,纳税人只需要按照以下“两步走”。

第一步:扫码录入扣除信息。需要提醒的是,在进入个人所得税APP填报养老金扣除信息前,纳税人需要先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平台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查询打印”界面获取缴费凭证。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优惠,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纳税人可以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右上角“扫一扫”功能,或者进入“办税—扣除填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扫码录入”功能,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右上角的二维码。纳税人授权获取其个人养老金缴费数据后,个人所得税APP即可根据扫码结果生成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另外,纳税人也可通过“手动录入”功能,录入凭证编码,完成信息确认后导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

第二步:选择申报方式。纳税人可通过“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查看我的扣除信息”界面,查询自己申报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选择该扣除信息后,纳税人可在“选择申报方式”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者“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如果2022年存在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未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相关信息,而在2023年填写有关信息的,应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扣除。

办理退税

由于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办理汇算过程中如何退税,也是纳税人关注的热点。

具体来说,可以退税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2022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至于能退多少的问题,应根据每个人实际的年综合所得,扣除相应的费用及扣除,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对应速算扣除数后,与已预缴税额相比,确定应退(应补)具体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如果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后属于可退税情形,需要提出退税申请,并填报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将及时退还税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变更房产登记名称需要缴纳契税吗?

2023年03月03日版次:06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我公司为M省N市的一家餐饮公司,经营场所为一栋700余平方米的楼房,因城市改造、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该栋楼房逐渐拆分为三个部分,并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均为“N市XX面食店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2014年12月,我公司工商登记名称由“N市XX面食店有限公司”变更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2021年底,公司新建的最后一部分房产得到当地政府确认后,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归属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最近,为保证公司名下房屋产权名称一致,我们准备将原有的三个房屋产权证,统一更名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读者:陈先生

一栋楼房因城市改造、企业改制、扩建等原因,先后拥有4个所有权证书,的确有一点儿复杂。但是,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只要搞清楚问题的本质,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根据契税法,陈先生公司的房屋权属是否发生变化,为是否缴纳契税的关键。

契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所谓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具体指三种情形: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是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表示,如果“N市XX面食店有限公司”变更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涉及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等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那么,由此带来的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是基于企业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即不存在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企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吴昌建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企业改制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再如,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结合陈先生反映的情况看,如果“N市XX面食店有限公司”变更为“N市面食店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涉及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等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同时不满足17号公告的规定,那么企业需要缴纳契税。反之,如果没有涉及所有权的变化,无须缴纳契税。

进一步讲,如果陈先生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变更,就不会存在后续的涉税疑问。

契税法明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实务中,一些企业对此重视不够,往往遇到涉税问题了才想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还有一些企业在“先改制重组、后股权转让”的联动交易中,未及时享受契税减免优惠,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邹胜提醒,准备处理不动产的纳税人和准备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高度重视相关的涉税问题,提前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在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主持人:阚歆旸

■提问邮箱:tax_wmbnw@163.com

■联系电话:010-61930174

小微企业:违规享优惠,税务风险高

2023年03月03日版次:07        作者:曲皓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已经开始,许多小型微利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纳税申报工作,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因涉税风控不到位,出现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当的问题。

根据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一:

谎报误报资产和人数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任意一个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都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A电子商务公司2021年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税务机关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年度申报的资产总额与系统测算的数据差距较大。经核查,A公司未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资产总额,只是对年初与年末资产进行了简单的平均计算,其申报年度资产总额4090万元,远低于实际资产总额13253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32万元,同时补缴滞纳金。

风险点二:

蓄意隐瞒销售收入

收入是企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基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应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也就是说,纳税人“暗度陈仓”,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从事账外经营,或以受票方不需要发票为由少记销售收入等行为,都是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从笔者日常征管经验来看,部分纳税人通过蓄意隐瞒收入,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B餐饮公司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99.56万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49.93万元。但是经过数据分析,税务人员关注到,2021年度B公司申报无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仅为3.4%,远低于其他餐饮企业。税务人员在实地调取后台销售记录后发现,B公司确实存在少记销售收入的行为。最终,B公司不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且要按照税法规定,补记销售收入,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100余万元。因其行为已经涉嫌偷税,B公司还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风险点三:

虚列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在日常征管中,笔者发现,部分企业违反真实性、相关性原则,将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咨询费、业务推广费、会议费等不合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将相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将业务招待费、佣金手续费、广告宣传费等项目支出混淆,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C机电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税务机关经过大数据分析发现,C机电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销售费用增长幅度远超过其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且近两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低于300万元,很可能存在多列支费用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风险。经过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为降低税负,企业盲听抖音等平台上“税筹专家”的意见,违规取得代开的市场推广费发票,并将相应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终,C机电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79.01万元,并缴纳滞纳金20.34万元。

风险点四:

违规叠加享受优惠

一些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支持政策涵盖税种多,体现出系统集成的政策叠加效应。笔者发现,部分企业会通过利用税收优惠的叠加效应,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以研发型小型微利企业为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减少,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而叠加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如果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上存在问题,超标准进行加计扣除,很可能造成应纳税所得额不合理降低,进而导致企业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D物流科技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为318.72万元,自行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36.05万元,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2.67万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18.6万元。后经过税务机关核实,D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并非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纳税所得额须调增318.72万元。纳税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

退税申报期临近,这些业务怎么办?

2023年03月03日版次:07        作者:黄佳莉

对出口企业来说,每年4月是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关键节点。出口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等手续,避免因错过时间节点导致后续业务办理不畅。

核销时间怎么把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进行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M公司为例。2022年4月20日前,该企业未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由于M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进料加工业务核销,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为其办理后续出口退(免)税业务,待核销后再予以办理。同时,在评价纳税信用时,企业还会因此被扣减相应分数。

基于此,笔者建议从事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进行核销,生成当年度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以便顺利开展后续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申请核销前,企业应仔细核对电子税务局反馈的加贸数据与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若核对时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若发现核销数据错误,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收汇情况表怎么填?

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但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其中,收汇材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举例来说,N公司2022年12月出口了一批货物,预计2023年5月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虽然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但该笔出口货物仍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在申报该笔货物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时,由于晚于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即使该笔业务不存在任何疑点,N公司也要提供该笔业务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在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时,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收汇凭证号”应为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一般为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而不是企业内部财务记账凭证;二是“凭证总金额”应按照收汇凭证币种的总金额填写,若该笔汇款存在银行手续费扣费等情况,总金额为扣除手续费前的汇款金额;三是“非进口商付汇原因”指若存在付汇人与出口合同的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需填写具体原因。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提供收汇材料,财务人员录入申报数据及资料整理的工作量将大幅增加。因此,建议企业树立“一年一清”的理念,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全面梳理上一年度已出口但未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查漏补缺,既加快企业资金回流,又能减轻申报截止日期后的退(免)税申报压力。

无法收汇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而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举例来说,P外贸公司的货物主要出口至俄罗斯,有一笔货物出口后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且能提供相应资料。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后,即可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

除P公司这类无法收汇的情况外,假如企业属于9号公告《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列举的情况,比如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收汇,又能提供相应举证材料的,即使企业无法收汇,仍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若企业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但其出口货物又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情况,则需要按规定,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还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企业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则企业该笔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投资中国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息红利要入账 税务处理分情形

2023年03月03日版次:08        作者:林旭 余俐 虞立教

按照注册地和上市地划分,广义的中国上市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境内上市公司,主要特点是境内注册、境内上市,主要经营活动位于中国境内;二是红筹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特点是境外注册、境外上市,但主要经营活动位于中国境内;三是红筹境内上市公司,主要特点是境外注册、境内上市,主要经营活动位于中国境内。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企业投资于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对应的税务处理有所差别。

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2023年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276.9亿元,同比增长14.5%。近年来,我国持续放开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拓宽投资渠道,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在这些境外投资者中,不乏看好中国上市公司的非居民企业。从实务角度看,非居民企业投资中国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在不同情形下税务处理也不一致。

情形一:投资境内上市公司

目前,非居民企业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常见途径有三种,包括沪港通、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如果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境内上交所上市公司,并取得股息红利,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具体来说,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时不按照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而是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如果香港市场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则该非居民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QFII机制是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并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RQFII机制,即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允许基金公司、券商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来自于境外的人民币资金(离岸人民币)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对于非居民企业通过RQFII机制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RQFII机制的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与QFII机制相类似,非居民企业可以考虑参照QFII机制的相关政策进行税务处理。为提高税务处理的确定性,相关非居民企业可提前与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情形二:投资红筹境外上市公司

为加快融资速度、提升海外知名度,部分企业通过搭建红筹跨境投资架构,实现在海外上市的目标。

以最典型的红筹架构为例,假设A公司注册地为开曼并于开曼上市,其经济运行实体是位于中国境内的D公司,D公司通过分配股息红利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位于香港的E公司,并将利润最终转移至A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A上市公司为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税款。但是,中国境内经济运行实体D公司在向中间公司E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由D公司适用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这笔股息红利能否适用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待遇,适用5%的税率呢?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中间公司E公司是否属于受益所有人。在常见的红筹跨境投资架构中,中间层公司大多不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很有可能在收到中国境内经济运行实体分配的股息的12个月内,将相应股息分配至其位于低税地区的公司,同时中间层公司所在地往往对此类股息实行不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这些情况都属于不利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因素。

需要关注的是,9号公告扩大了安全港范围。在红筹跨境投资架构下,中间层公司作为申请人,如果满足被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缔约对方居民个人这三类主体中的一个或多个,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中间层公司可以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从实务情况来看,假设位于香港的中间层公司认为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由于设立在低税地区的其他中间层公司往往很难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将导致香港公司无法依据安全港的规定被直接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从各个角度分析,位于香港的中间层公司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存在困难,因而适用税收安排待遇存在困难。

情形三:投资红筹境内上市公司

随着科创板开市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完善,优质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路径逐渐成熟。2020年2月27日,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的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正式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成为在A股市场直接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红筹第一股。对于境外投资者从红筹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非居民企业从红筹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需要在中国缴税。其理由是,红筹境内上市公司虽在境外注册,但是上市地为中国、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也在中国,符合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认定条件,其分配的股息红利应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对取得股息红利的境外投资者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另一观点认为,非居民企业从红筹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不需要在中国缴税。根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认定两种形式。如果红筹境内上市公司未自行判定为境外中资居民企业,且税务机关并未调查认定其为境外中资居民企业,则应当将红筹境内上市公司视作非居民企业,其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不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如果红筹境内上市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在红筹跨境投资架构下,当中国境内经济运行实体向中间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由于中间层公司很难取得受益所有人身份,无法就取得的股息红利享受股息条款协定待遇,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当红筹境内上市公司将这笔股息红利再向境外投资者分配时,如果按照来源地所得再向境外投资者征收一次预提所得税,相当于这笔股息红利在中国缴纳两次税款。基于此,笔者建议相关非居民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前,可通过境内扣缴义务人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判断关联企业借贷资金商业合理性:将假定约定条件考虑在内不恰当

2023年03月03日版次:08        作者:苏婷婷 唐虎林

金融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一直是跨国公司关注的热点。在《国际税收评论》发布的2022年全球十大转让定价案例中,英国B公司的案例就很具有典型性。

2022年7月,英国上诉裁判所对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与B公司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能否税前扣除的争议作出裁决。历经两轮诉讼,英国上诉裁判所最终支持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诉求,否定了B公司关联企业间贷款利息全额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进一步表明了评估关联企业借贷合理性,要准确分析交易的经济特征,考虑独立企业在可比环境下可能达成的交易条件及交易双方实际可行的选择。

案例:关联贷款交易遭到质疑

2009年,英国B公司拟以“现金+股票”的方式收购C集团子公司S公司。LLC4、LLC5和LLC6为三家在美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三家企业的最终母公司为B公司。其中,LLC4、LLC6为美国税收居民,LLC5为英国税收居民。B公司通过这三家公司开展了一系列金融交易安排,最终完成收购。

具体来说,B公司的金融管理公司向LLC4出资22.5亿美元和3757万股B公司股份。LLC4以21.4亿美元和B公司股份取得LLC5的100股普通股。同时,LLC4向LLC5提供了总额为40亿美元的贷款,其中,4.2亿美元贷款对应的利率为2.2%,16.8亿美元贷款对应的利率为4.6%,14亿美元贷款对应的利率为5.2%,5亿美元贷款对应的利率为6.6%。接着,LLC4又以1.08亿美元的价格取得LLC6的10万股普通股,LLC5以21.4亿美元和B公司股份取得LLC6的240万股优先股。最后,LLC6以22.5亿美元和B公司股份,从S公司股东处取得S公司股权,从而完成收购。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对LLC4与LLC5间的贷款提出质疑,认为该贷款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不会发生在独立企业之间,并对LLC5在2010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支付的利息予以调整,不允许其按协议利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B公司不认可这一处理,向英国初审裁判所提起诉讼并胜诉。随后,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提起上诉。2022年7月,英国上诉裁判所作出判决,支持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决定。

分析:交易安排不完全出于商业目的

英国初审裁判所认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LLC4和LLC5之间的借贷行为不会发生在独立交易方之间。但是,假定借款协议中存在限制LLC6和S公司的负债或担保金额、LLC4承诺不影响LLC6和S公司的正常股息分配等约定,以此保证LLC5能够获得足够的股息用来还款,可能会有独立借款人按照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为LLC5提供贷款。对于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英国初审裁判所认为,LLC5的借款行为兼具商业目的和获得税收优惠目的。但是,即使没有税收优惠,LLC5也会签订借款合同。基于此,英国初审裁判所将利息支付归因于商业目的,认定LLC5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英国上诉裁判所并不支持英国初审裁判所的观点。英国上诉裁判所认为,在判断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时,将假定的约定条件考虑在内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英国初审裁判所假定增加的约定条款会改变此次交易的相关风险和经济特征,如果基于这些假定条款,独立企业间不会发生类似LLC4和LLC5之间的借贷行为。

对于借贷行为的目的问题,英国上诉裁判所认可英国初审裁判所的观点,即LLC5的借款行为兼具商业目的和获得税收优惠目的。但是,不认可将LLC5支付的利息全部归因于商业目的。英国上诉裁判所认为,用“即使没有税收优惠,LLC5也会签订借款合同”这样的观点来证明关联交易是出于商业目的,过于主观。测试关联借贷利息费用的公允性应采用客观方法。因此,英国上诉裁判所认同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观点,B公司设立LLC5并将其纳入收购架构、LLC4为LLC5提供贷款均出于税收目的,商业目的只是税收目的的结果。最终,英国上诉裁判所判定,不允许LLC5将支付的利息全额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思考:坚持独立交易原则仍很重要

B公司的案例表明,评估关联企业借贷交易的合理性,需要全面分析交易的经济实质,充分考虑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功能风险等因素,其核心在于考量独立企业间是否可能存在相同条件的借贷交易。换句话说,B公司的案例再次证明,独立交易原则仍是转让定价技术体系的重要原则。

近年来,跨国集团利用各国税率差异、利息扣除规定等政策差异,在集团内开展资金借贷交易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做法,已经受到各国监管部门的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补充修订了金融交易转让定价相关问题,对集团企业间贷款等各类关联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相关考量因素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建议。笔者建议跨国集团在开展集团内借贷等金融交易时,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以免引发转让定价风险。

(作者:苏婷婷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唐虎林系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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