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银行开具的咨询费发票被查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E85T
纳税人名称 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聊城税稽 罚 〔2022〕 18 号
案件名称 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骗税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1)进项发票不允许抵扣方面
2020年9月,你单位列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开具的造价咨询费专用发票273584.91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415.09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点“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造价咨询费的进项税额16415.09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货物视同销售方面
通过检查你单位的“销售费用”科目发现,其中有购买礼品无偿赠送给非特定客户的支出,2019年12月份63290元;2020年6月份96960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6月10日进行自查,对所属期2019年12月、2020年10月涉及金额分别为3000元和8400元的无偿赠送行为做视同销售处理,并补缴了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你单位向客户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019年12月份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为63290 /(1+13%)*13%=7281.15元;2020年6月份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为96960/(1+13%)*13%=11154.69元。因你单位尚未交房,未确认收入,以上违法行为共造成多退增值税34850.93元。
2、个人所得税
通过检查你单位的“销售费用”科目发现,其中有购买礼品无偿赠送给非特定客户的支出,2019年12月份66290元;2020年6月份96960元、10月份8400元。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违规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34850.93元,处以罚款34850.9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258元、2020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072元,处以罚款1716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015.9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东昌府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生效期 2022-09-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