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发放年终奖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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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16******276M
纳税人名称 山东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州税稽 罚 〔2023〕 1 号
案件名称 山东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账外向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00,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二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规定,你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580.00元,应补扣个人所得税9,58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9,580.00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9,580.00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790.00元。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9,580.00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79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1-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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