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预收款,未缴增值税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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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8744
纳税人名称 临清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聊城税稽二 罚 〔2021〕 6 号
案件名称 临清市***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2019年5月,你单位“***府”项目拆迁户在“***邸”安置的储藏室面积部分(883.34平方米)未确认预收账款。按照临清市政府规定的单位面积公允价值你单位应确认预收账款883.34×1500=132501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你单位2019年5月份少缴纳增值税1325010.00÷(1+5%)×5%=63095.71元。
你单位2019年12月“***景”、“***邸”小区地下车位租赁收入合计58372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规定,造成你单位2019年12月少缴纳增值税583720.00÷(1+5%)×5%=27796.19元。
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63095.71+27796.19=90891.9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造成你单位2019年5月份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3095.71×7%=4416.70元、2019年12月份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796.19×7%=1945.73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造成你单位2019年5月份少缴纳教育费附加63095.71×3%=1892.87元、2019年12月份少缴纳教育费附加27796.19×3%=833.89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造成你单位2019年5月份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3095.71×2%=1261.92元、2019年12月份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7796.19×2%=555.92元。
5.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将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问题定性为偷税
处罚结果 处以16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1-01-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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