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用酒进项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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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17******562U
纳税人名称 菏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菏泽税稽一 罚 〔2022〕 6 号
案件名称 菏泽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你公司2019年6月购进白酒列管理费用-招待费用于消费招待抵扣进项税5,368.5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因你公司当月无留抵,造成2019年6月少缴增值税5,368.56元,应补缴2019年6月增值税5,368.56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
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368.56×7%=375.80元。
(三)印花税
你公司2019年1月签订购销合同20,000,000元,2019年7月签订购销合同6,507,839.35元,2019年11月签订购销合同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及“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19年6月增值税5,368.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80元、2019年印花税9,152.40元,按偷税处理
处罚结果 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2,684.28元、187.90元、4,576.20元,罚款合计7,448.38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4-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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