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增值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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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584M
纳税人名称 东阿***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聊城税稽二 罚 〔2021〕 9 号
案件名称 东阿***水泥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1)账簿及凭证显示抵扣集体福利用电、柴油, 未转出进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造成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8776.94元,其中2015年应补增值税19504.12元,2016年应补增值税16486.59元,2017年应补增值税15153.64元,2018年度应补增值税13950.7元,2019年度应补增值税13681.89元。
(2)账簿及凭证记录企业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理财收益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之规定,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55667.88元,其中2017年应补增值税14964.33元,2018年度应补增值税9807.19元,2019年度应补增值税30896.36元。以上问题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55667.88元、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8776.94元,共计少缴增值税134444.82元。其中2015年度应补缴19504.12元,2016年度应补缴16486.59元,2017年度应补缴30117.97元,2018年度应补缴23757.89元,2019年度应补缴445【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追缴增值税税款134444.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22.22元、企业所得税税款260066.71元,税款总计401233.75元,并处以罚款200617.17元。
处罚生效期 2021-03-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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