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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也没有提出合理的缴税计划,被税局处以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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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 滁税稽罚〔2023〕1号
执法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名称 天长市***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9K
处罚事由 对该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行为造成2016年少缴纳的增值税31950516.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36536.18元予以追缴,在我局告知该公司违法行为后,该公司并未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没有提出合理的缴税计划,因此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的税款一倍罚款,即罚款34187053.09元。
处罚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结果 罚款计3418.71万元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2023-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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