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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未按规定办理个税汇算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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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周某苏-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周某苏在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期后,在明确知道应进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而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39,409.89元的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对纳税人周某苏偷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704.95元。

处罚事由 经核实,2022年度6月30日前你个人未按规定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和平税务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向周某苏电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周某苏于2022年7月26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和平税务所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周某苏个人所得税APP系统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和平税务所发送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周某苏在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期后,在明确知道应进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而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39,409.89元的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对纳税人周某苏偷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704.95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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