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交易金额小于发票金额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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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三稽罚〔2021〕125号
案件名称 湖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37366.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15.67元、企业所得税11677.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25829.75元。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与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470908.71元,仅实现20万货物交易,另外270908.71元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款,却按发票金额470908.71元全额入账结转成本并抵扣相关增值税,一直到检查期间仍未对未实际交易部分270908.71元(含税)的进项税额37366.71元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调减相应营业成本2335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37366.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15.67元(37366.71*0.07=2615.67)、企业所得税11677.1元(233542*0.25*0.2=11677.1)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RTA10P
居民身份证号 130183********1559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杜***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37366.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15.67元、企业所得税11677.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25829.75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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