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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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石税稽 罚[2022]1 号
案件名称 黄石市***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你公司在2019-2021年的研发过程中,研发人员包某兴、方某青、成某钢、熊某新、包某亮5人属于兼职研发人员,并未对其5人从事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时进行分配,其中包某兴、方某青属于行政管理人员兼职研发项目,成某钢、熊某新、包某亮属于生产人员兼职研发项目。
上述5人2019年列支研发工资447000.00元,2020年列支研发工资370000.00元,2021年列支研发工资521000.00元,共计1338000.00元,已分别在所属年度税前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19年加计扣除335250.00元,2020年加计扣除370000.00元,2021年加计扣除521000.00元,共加计扣除122625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3号)第四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二十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你公司上述5人2019-2021年的工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201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5250.00元、202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0000.00元、202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1000.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548769.01元,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元-1248096.42,2021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27109.3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黄石市***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214287T
居民身份证号 420222********5751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某钢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11-14
处罚截止期 2023-11-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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