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85万车辆,贱卖500元被查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稽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 湖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818.47元。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购销机动车基本情况
你单位2021年10月1日从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一台奔驰越野车,发动机号;256930***0252车架号码WINF***A520896,并取得正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190342,车款1292035.40元,税额167964.60元,价税合计146000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计入固定资产,资产原值为1853097.35元(含车辆价款1292035.40元、装饰费用431858.41元、购置附加税129203.54元等),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财务没有及时将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进项税也没有转出,还继续计提折旧,也未做营业外收入。该车辆2021年10月21日通过十堰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过户到陈某个人名下,合同中车辆交易价款500元。
(二)立案后的检查情况
你单位2022年8月25日和10月28日对该车辆交易进行了新销售核算:按一个月的折旧38606.20(1853097.35/48个月)后的价格1814491.15元销售入账,该款项已全部入账。开具车辆的销售发票情况如下:1.8月25日开具车辆的销售发票:金额为104287.80元的发票共计13张(发票代码分别为:13398951、13398952、13398963、13398962、13398961、13398960、13398959、13398958、13398957、13398956、13398955、13398954、13398953);金额为104258.60元的发票1张(发票代码为:13398964),合计金额为1460000.00元。2.10月28日开具车辆销售发票:金额为35449.01元的发票1张(发票代码为:13398992)、金额为106347.38元的发票3张(发票代码分别为:13398989、13398990、13398991)合计金额为354491.15元。
(三)税款留抵退税和补缴情况
1.你单位2022年5月31日申请了留抵退税,共计768151.14元,含你单位购买车辆时的进项税167964.60元。
2.你单位2022年6月在申报5月份的税收时,已将购进车辆时的进项税167964.60元留抵退税金额全部退回。
以上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2021年10月,应缴增值税应税收入1814491.15元,按照上述情况。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8746.77元(计算过程:1814491.15/1.13*0.1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第一款:“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2021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612.27元(208746.77 *7%)。
综上,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08746.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612.27元。在立案之前已经补充申报了收入1460000.00元,缴纳增值税167964.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57.53元;立案检查之后补充申报了收入354491.15元,缴纳增值税40782.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54.7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立案检查后补充申报收入,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之规定,考虑到你单位立案检查后补充申报收入354491.15元,缴纳增值税40782.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54.76元,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2C20T
居民身份证号 420321********661X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818.47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