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母公司管理费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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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二稽 罚[2022]24 号
案件名称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8,301.9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15.10元、企业所得税129,752.35元(合计159,469.35元)偷税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9,734.68元。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2月61号记账凭证反映,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企业之间的管理服务费,在你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共计金额471698.10元,税额28301.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之间的管理费认证抵扣,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2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税额28,301.9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19年度缴纳增值税6,771,691.08元,2020年度缴纳增值税7,376,640.65元,2021年度缴纳增值税9,376,536.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和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8,584.55元,2020年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68,832.03元,2021年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68,826.84元。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之间的管理服务费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8,301.90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415.10元(28,301.90×5%)。
(三)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51351464.98元;营业成本21962333.47元;税金及附加668805.65元;销售费用0.00元;管理费用2825495.63元;财务费用19608351.93元;营业外收入0.00元;营业外支出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1011.24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6357489.5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357489.54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0.00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57127677.80元;营业成本22278875.79元;税金及附加757784.80元;销售费用0.00元;管理费用2904112.77元;财务费用16577943.01元;营业外收入10364.00元;营业外支出47339.72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51692.19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14723677.9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723677.90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0.00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73081872.65元;营业成本35146370.29元;税金及附加0.00元;销售费用0.00元;管理费用2454700.06元;财务费用21023592.08元;营业外收入0.00元;营业外支出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80674.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14737884.2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737884.22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0.00元。
1、经检查,你公司税前白条列支财务费用及管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之相关规定,白条列支的相关费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附统计表)。
(1)2019年9月17号记账凭证反映,你公司税前白条列支黄龙电厂技术指导费30,000.00元。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30,000.00元。
(2)2020年10月1号记账凭证反映,你公司税前白条列支管理费用20,000.00元。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所得20,000.00元。
以上(1)至(2)项,共计调增应税所得额50,000.00元(30,000.00+20,000.00)
2、经检查,2020年度,你公司税前列支管理费471,698.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你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所得471,698.10元 。
以上1至2项,共应调增应税所得额521,698.10元(50,000.00+471,698.10),因2022年5月,经十堰市第二稽查局辅导企业自查调整,止2020年度,企业结转可弥补亏损为11134449.17元,故本次检查调整的2019年30000.00元及2020年的调增所得491698.10元,只能用于弥补亏损,所调增的全部所得,只能汇算在2021年度,即应调增2021年度应税所得额521,698.10元;本次检查补缴税金及附加等税费共计2,688.69元(附明细表),应调减所得2,688.69元,调整后应税所得额519,009.41元,202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9,752.35元(519,009.41*2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多列支出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494D
居民身份证号 420300********0334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8,301.9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15.10元、企业所得税129,752.35元(合计159,469.35元)偷税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9,734.68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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