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与消毒柜进项抵扣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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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税二稽 罚[2022]4 号
案件名称 湖北***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向供水公司缴纳水费并取得供水公司对你单位开具的发票,而你单位向施工单位收取相应水费的行为属于转售水的行为,你单位未申报该增值税应税收入;你单位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并取得供电公司对你单位开具的发票,而你单位向施工单位收取相应电费的行为属于转售电的行为,你单位未申报该增值税应税收入。
你单位2019年8月应确认转售水收入603.00元,应纳增值税603.00/1.09*0.09=49.79元;9月应确认转售水收入651.60元,应纳增值税651.78/1.09*0.09=53.82元;10月应确认转售水收入1,230.12 元,应纳增值税1,230.12/1.09*0.09=101.57元,11月应确认转售水收入1,086.30元,应纳增值税1,086.30/1.09*0.09=89.69元;12月应确认转售水收入1,046.52元,应纳增值税1,046.52/1.09*0.09=86.41元。你单位2020年1月应确认转售水收入358.02元,应确认转售电收入8,805.71元,应纳增值税358.02/1.09*0.09+8,805.71/1.13*0.13=1,042.61元;3月应确认转售电收入2,010.55元,应纳增值税2,010.55/1.13*0.13=231.30元;4月应确认转售电收入26,539.87元,应纳增值税26,539.87/1.13*0.13=3,053.26元;5月应确认转售水收入810.90元,应确认转售电收入2,419.87元,应纳增值税810.90/1.09*0.09+2,419.87/1.13*0.13=345.35元。
你单位2020年6月购买了冰箱与消毒柜用于集体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抵扣了进项税额203.94元,该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2021年1月购买了不锈钢洗脸盆,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3月抵扣了进项税额139.81元,该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2021年6月购买了装修材料用于宿舍改装,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7月抵扣了进项税额13,551.85元,该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你单位2021年10月预收湖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8,000.00元并于当月发出商品,但你单位未结转相应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应增值税。你单位应确认销售货物收入18,000.00元,应纳增值税18,000.00/1.13*0.13=2,070.80元。
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均未缴纳印花税。你单位2019年11月与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南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430,000.00元,应纳印花税1,430,000.00*0.03%=429.00元;8月与湖北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9,000,000.00元,应纳印花税9,000,000.00*0.03%=2,700.00元;6月与天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业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2,600,000.00元,应纳印花税12,600,000.00*0.03%=3,780.00元;8月与武汉斯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购销及安装合同,合同价款173,600.00元,应纳印花税173,600.00*0.03%=52.10元;7月与武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运动用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37,085.00元,应纳印花税37,085.00*0.03%=11.10元;9月与武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运动用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136,164.00元,应纳印花税136,164.00*0.03%=40.80元。你单位2020年1月与武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运动用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97,164.00元、483,672.00元,应纳印花税97,164.00*0.03%+483,672.00*0.03%=174.30元;10月与武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运动用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113,289.26元,应纳印花税113,289.26*0.03%=34.00元;12月实收资本增加10,0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应纳印花税10,000,000.00*0.05%*50%=2,500.00元。你单位2021年4月与武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运动用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37,288.00元,应纳印花税37,288.00*0.03%=11.20元;5月与武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运动用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91,350.00元、122,040.00元,应纳印花税91,350.00*0.03%+122,040.00*0.03%=64.00元;6月与武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运动用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61,223.00元,应纳印花税61,223.00*0.03%=18.40元。你单位于2019年4月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综合办公楼施工合同,合同中未列明价款,记账2022年4月实际结算价款7,983,486.24元,应纳印花税7,983,486.24*0.03%=2,39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之规定,你单位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印花税的义务。你单位未确认转售水电收入、将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少缴增值税21,020.19元;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印花税12,209.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构成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12***F5G
居民身份证号 440623********061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叶***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增值税偷税金额21,020.19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2,612.11元,处印花税偷税金额12,209.9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104.95元,合计18,717.06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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