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睬税局发的手机短信,罚款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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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孝税一稽 罚[2022]14 号
案件名称 谢某某-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某某拒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56,748.04元,属于偷税行为,决定对谢某某偷税行为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597.91元。
处罚事由 谢某某与深圳***签订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入职深圳鸿基, 2021年8月5日由深圳***调至孝感***任总经理(前者系后者的集团公司),于2022年1月4日离职,期间未与孝感***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至12月薪酬由孝感***支付。孝感***提供了谢某某2021年11月、12月收入明细银行流水、综合所得申报表及代扣代缴税款情况。
经查,孝感***2021年11月发放工资薪金47692.60,于2021年12月14日代扣个税1023.48元,2021年12月发放工资薪金132168.68元,于2022年1月19日代扣个税13598.09元。扣缴义务人孝感***提供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申报扣缴税款情况与孝感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提供的信息完全相符。
谢某某于2022年8月1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系统进行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补缴个税56,748.04元。
检查人员于2022年8月4日通过手机发短信与其联系,督促其补缴个税56,748.04元、并陈述利害关系,但截止2022年9月19日谢某某未回复信息且未缴纳欠缴税款。
上述事实,谢某某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56,748.04元,经各级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孝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多次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其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某某拒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56,748.04元,属于偷税行为,决定对谢某某偷税行为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597.91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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