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占用资金被补罚近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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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税一稽 罚[2022]6 号
案件名称 广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70567.92元。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30433.36元。
处罚事由
1、接受不合规的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你单位在与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845641.15元,税额合计565044.82元,价税合计4410685.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隐匿收入、多列支出导致少缴税款你单位因隐匿收入、多列支出导致少缴增值税1096571.41元(含增值税欠税371767.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760.01元(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欠税26023.72)、教育费附加32166.10 元(含教育费附加欠缴11153.03元)、地方教育附加16083.05元(含地方教育附加欠缴5576.51元)、印花税5834.00元、企业所得税161970.42元。
3、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18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23.34元,2019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78.41元,合计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01.75元.
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杜某歌2019年占用企业资金2300824.78元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460164.96元,未代扣代缴,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460164.96元。以上检查所属期内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0866.71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13***R463
居民身份证号 422224********8510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70567.92元。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30433.36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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