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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居间费等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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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州税一稽罚〔2022〕7号
案件名称 恩施***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营业费用中向个人支付居间费、财务费用中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费用,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在营业费用中向个人支付居间费414739.11元、财务费用中向个人支付利息费用253500.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04192.60元、“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50700.00元;2020年在营业费用中向个人支付居间费60796.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2591.04元;2021年在营业费用中向个人支付居间费210085.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46212.40元。以上3年共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13696.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恩施***建材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2***7496R
居民身份证号 422822********0515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生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3696.0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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