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缴纳社保费用的税务完税证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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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税一稽罚〔2021〕5号
案件名称 咸宁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偷税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该公司涉嫌在投标时伪造缴纳社保费用的税务完税证明。我局入户检查后,对该公司账务进行检查,确认该公司账务中无社保费用支出相关凭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确定该公司目前职工共30余人,由于职工流动性较大,且大部分职工已经超过社保缴纳年龄范围,故未向社保局申请社保开户资料,也未缴纳过社保费用。
经调查,该公司为取得***花园物业管理服务资格,法定代表人张***通过朋友联系了一位姓候的业务员制作标书,通过候姓业务员伪造了咸宁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19年社保费的税收完税证明(完税凭证号:19(1105)证明6000125)。
该公司在帐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少缴企业所得税15100.22元、增值税40053.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33.27元,合计56586.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属于纳税人在帐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咸宁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545W
居民身份证号 422301********1378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少缴税款56586.89元的偷税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293.45元,对该公司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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