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用车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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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45060***753
纳税人名称 玉林市***运输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防市税稽 罚 〔2022〕 4 号
案件名称 玉林市***运输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类别 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你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购买美驰GL350 2987CC越野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为:4JGDF2***73918,金额632478.63元,税额107521.37元,价税合计740000元。并于2016年5月9日抵扣进项税107521.37元。经防城港市车管所查询,该辆车于2016年5月12日由你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并在2018年7月16日转让给个人。
2.你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购买奥迪牌FV6461HCQBG汽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为:LFV3B2***3039198,金额310256.41元,税额52743.59元,价税合计363000元。并于2016年6月20日抵扣进项税52743.59元。经防城港市车管所查询,该辆车于2016年6月15日由你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并在2017年6月15日转让给个人。
3.你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购买梅赛德斯-奔驰1991CC小轿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为:WDDSJ***XGN381281,金额279487.18元,税额47512.82元,价税合计327000元。并于2016年9月29日抵扣进项税47512.82元。经防城港市车管所查询,该辆车于2016年9月18日由你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并在2016年12月22日转让给个人。
以上合计已抵扣进项税207777.78元,并累计进项留抵至2019年3月,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可知,该3部车实际是用于公司法人个人消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你公司2016年购进的用于法人个人消费使用的3辆车所抵扣的207777.78元进项应予以转出。你公司在2022年5月首次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因2022年4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3057404.92元)大于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2611286.41元),所以你公司可申请的存量留抵退税额为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2611286.41元),在2022年5月实际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为2403508.63元(2611286.41-207777.78),多退增值税207777.78元,应向你公司缴回2022年5月29日已退增值税
处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将用于法人个人消费使用购入的车辆,违规抵扣增值税207777.78元,并办理留抵退税的行为定性为骗取留抵退税,向你公司追缴2022年5月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7777.7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处追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207777.78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9-07 处罚截止期 2022-09-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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