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费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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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4502***03
纳税人名称 广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三稽 罚 〔2022〕 31 号
案件名称 广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 查明的税收违法基本事实 你单位2018年承接“柳州职教园共享中心酒店弱电系统工程”工程项目,于2018年12月14日将17505.36元款项转入项目负责人私人银行账户,并将上述17505.36元作为工程劳务费在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经核实,上述工程劳务费未实际发放给该项目农民工。
你单位2019年承接“柳州会展二期弱电项目工程”工程项目,于2020年1月7日将174869.98元款项转入项目负责人私人银行账户,并将上述174869.98元作为工程劳务费在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经核实上述劳务费未实际发放给该项目农民工。
你单位2020年承接“臻悦府5#楼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工程”工程项目,于2020年9月1日将205776.50元款项转入项目负责人私人银行账户,并将上述205776.50元作为工程劳务费在申报2020年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经核实上述劳务费未实际发放给该项目农民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项目所支出的工程劳务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申报数为966415.99元,经检查调整为966415.99+17505.36=983921.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你单位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83921.35×50%×20%=98392.14 元,你单位2018年已缴企业所得税为96641.60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750.54元(98392.14 -96641.60)。2019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申报数为2292468.50元,经检查调整为2292468.50+174869.98=2627342.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你单位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000×25%×20%+(2627342.14-1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38129.41元,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19064.71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064.71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9-09 处罚截止期 2022-09-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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