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然人避税被查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纳税人识别号 45060***589
纳税人名称 防城港市***房产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防市税一稽 罚 〔2022〕 2 号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房产商务代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3月期间存在为黄***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2020年4月期间存在为吴***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为黄***开具(发票代码:04501900104,发票号码:57156518,发票金额:8910.89元,发票税额:89.11元,价税合计9000.00元)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20年4月30日为吴***开具(发票代码:04501900104,发票号码:57156520,发票金额:20792.08元,发票税额:207.92元,价税合计21000.00元)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开具发票的项目均是装修费用。
你公司在上述发票开具的当月属期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笔营业收入。经查,你公司没有为黄***、吴***装修房子,也没有收取黄***、吴***的装修费用。
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并未发现与你公司与黄***、吴***有相关资金往来情况。
你公司已将上述2份发票在为黄***、吴***办理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了相关费用,即扣除(21000.00+9000.00)*20%=6000.00元。你公司为黄***、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即对虚开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6-13 处罚截止期 2022-06-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