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税务稽查案例:不同征收方式,税务后果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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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罚[2023]10号
案件名称 宿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小编查询为个人独资企业】-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20年度,你单位获取财政奖励资金4213277.42元,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3299991.71元,少申报收入913285.7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3285.7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19959.97元,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61485.99元,已缴纳51502.28元,少缴309983.71元,应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09983.7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宿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K3UY5E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XK3UY5E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郑***
处罚结果 对上述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0.6倍罚款计185990.2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3-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罚[2023]9号
案件名称 宿豫区***税务事务中心【经小编查询为个人户】-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19年-2021年,你单位获取财政奖励情况如下:2019年度,获取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政府奖励资金合计10758440元;2020年度,获取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政府奖励资金合计5831273元;2021年度,获取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政府奖励资金合计1524935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自述称未建立账簿,无法提供可靠的收入、成本核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你单位业主郑***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补退税如下:2019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311045.4元(10758440×10%×35%-65500),已缴33099.12元,应补税款277946.28元; 2020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138594.56元(5831273×10%×35%-65500),已缴14689.34元,应补税款123905.22元; 2021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9999.35元〔(1524935×10%×20%-10500)×50%〕,已缴5301元,应补税款4698.3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宿豫区***税务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 9232***X00CU0T
纳税人识别号 9232***1X00CU0T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郑***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9年度至2021年度少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共406,549.85元处以0.6倍的罚款计243,929.9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3-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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