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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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954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456***54
法定代表人: 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05********005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3〕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7年6月1日与深圳市***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产咨询协议》,***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6月20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250,000.00元至***公司银行,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250,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成本支并税前扣除。
2、你单位2017年9月1日与深圳市***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地产投资项目咨询协议》,***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2017年9月27日你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300,000.00元至***公司银行账户,未取得发票入账,该笔支出300,000元已于2017年11月登记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列支成本并税前扣除。
你单位2017年向***公司、***公司购买服务并支付款项合计550,000.00元,未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20项“违法程度严重:凭证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金额550,000.00元,违法程度严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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