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选认证通行费电子发票近1万份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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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451 ***EBT2H
纳税人名称 ***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谭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来市税二稽 罚 〔2022〕 9 号
案件名称 ***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你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勾选认证通行费电子发票9616份、金额7,117,365.89元、税额216,148.90元,增值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16,148.90元。经查,你公司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定。
1.已记账已抵扣金额200,598.84元。于2020年7月记42#、2020年10月记12#、2020年11月记10#、2021年3月记3#、2021年4月记2#、2021年5月记2#、2021年6月记1#凭证反映,借: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应付款/库存现金。
2.未记账已抵扣金额15,550.06元。2020年12月勾选并申报抵扣12,251.13元;2021年1月勾选并申报抵扣3,298.93元,此两项均未做账务处理,相关费用未列支。
经查,上述你公司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存在大量“同一行程多个购买方”、“同一行程一蓝一红”等异常记录。检查期间不能按要求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汇总单”等通行费电子凭证,通行费电子发票注明的车辆牌号与你公司挂靠(租赁)的车辆牌号不符,发票注明的车辆不属你公司车辆,相关的通行费支出不属你公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共计216,148.9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216,148.9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16,148.90元(其中2020年7月少缴63593.16元,2020年10月少缴102987.94元,2021年1月少缴22500元,2020年8月少缴27067.80元,)。具体情况:2019~2022年你公司应转出进项税额情况表年度 月份 发票数量(份) 发票金额(元) 发票税额(元) 进项检查情况 已抵扣税额(元) 应转出税额(元)2020 7 2519 2,115,081.69 63,593.16 63,593.16 63,593.16 10 4002 3,387,991.05 102,987.94 102,987.94 102,987.94 11 1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378,130.37元(其中增值税216,148.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807.44元、企业所得税151,174.03元),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8,130.37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0-24 处罚截止期 2022-1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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