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时税局已扣税,扣缴人还需要计算扣缴吗?税务稽查案例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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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45020***9818X
纳税人名称 南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 〔2022〕 1 号
案件名称 南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次或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8年4月支付劳务报酬1,563元给郭***,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3.5[(1,563/1.03-80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郭***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22.76元,少代扣代缴120.74元。
你公司2018年5月支付劳务报酬8,618元给魏***,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38.72[8,618/1.03*(1-2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魏***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的税125.5元,少代扣代缴1,213.22元。
你公司2018年6月支付劳务报酬24,497.97元给齐***,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05.51[24,497.97/1.03*(1-2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齐***代开发票时已纳个人所得税360.18元,少代扣代缴3,445.33元。
你公司2018年7月支付劳务报酬4,946.04元给屠***,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8.32[4,946.04/1.03*(1-2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屠***代开发票时已纳个人所得税64.39元,少代扣代缴703.93元。
你公司2018年8月支付劳务费3,551.32元给王***,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9.58[(3,551.32/1.03-80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529.58元。你公司2018年累计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6,012.80元。
(二)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你公司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以未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即罚款3,812.65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4-07 处罚截止期 2022-04-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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