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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识别号 91450521MA5P2GAJ2C
纳税人名称 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宸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四稽 罚 〔2022〕 4 号
案件名称 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朱宸慧工资薪金虚列为你公司取得的营销策划收入,并据此向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应税劳务名称为“现代服务*策划服务、设计服务*策划服务”的增值税发票235份,金额合计22,324,034.71元,税额合计1,193,811.21元,价税合计23,517,845.9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浦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05-16 处罚截止期 2022-05-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朱宸慧,昵称雪梨, 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新西兰奥克兰大学,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CEO。是湖畔创研中心第六期学员。
2、纳税人识别号 91450521MA5P2Y2T2C
纳税人名称 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珊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四稽 罚 〔2022〕 5 号
案件名称 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中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衢州市林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宸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给林珊珊工资薪金虚列为你中心取得的营销策划收入,并据此向衢州市林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宸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开具应税劳务名称为“现代服务*策划服务、设计服务*策划服务”的增值税发票171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5764010~05764013、05533980~05534004;发票代码4500202130,发票号码01215708~01215721、01215732;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3896754~03896759)金额合计15,380,970.21元,税额合计777,227.30元,价税合计合计16,158,197.51元,且你中心虚开金额已超过1万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我局决定对你中心虚开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5-16 处罚截止期 2022-05-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3、纳税人识别号 91450521MA5P85M491
纳税人名称 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珊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四稽 罚 〔2022〕 2 号
案件名称 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中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衢州市林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宸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给林珊珊工资薪金虚列为你中心取得的营销策划收入,并据此向衢州市林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宸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开具应税劳务名称为“策划服务、设计服务”的增值税发票120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3896788~03896803;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0058293~00058296,00040568~00040570;发票代码4500193130,发票号码05623633~05623657,05616419~05616443;发票代码4500202130,发票号码01216164~01216188;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0040546~00040564;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0040565~00040567),金额合计11,636,770.70元,税额合计210,707.48元,价税合计11,847,478.18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你公司处以250,0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05-16 处罚截止期 2022-05-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4、纳税人识别号 91450521MA5P9E9Y1P
纳税人名称 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宸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四稽 罚 〔2022〕 3 号
案件名称 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虚开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3936587、03936589、03872904~03872928、03936584、03936585;发票代码4500174130,发票号码02157844~02157859;发票代码4500174130,发票号码02157835~02157843),金额合计4,894,368.29元,税额合计48,943.71元,价税合计4,943,312.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5-16 处罚截止期 2022-05-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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