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未选择预填方式而是瞎填,定偷税罚款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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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税一稽 罚 〔2022〕 51 号
案件名称 朱婷婷-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2019年~2020年你受雇于广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广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北流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5家公司。
这5家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你工资、薪金时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6月30日,你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不预填方式完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收入合计574319.46元,费用合计81263.89元,免税收入合计0元,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合计7541.9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58000元,其他扣除合计0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0元,应纳税所得额367513.67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31920,应纳税额59958.42元,已缴税额57100.96元,应补(退)税额2857.46元。
2021年4月5日,你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不预填方式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收入合计731965.00元,费用合计100793.00元,免税收入合计0元,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合计7967.36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8000元,其他扣除合计144000.00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0元,应纳税所得额401204.64元,应纳税额68381.16元,已缴税额67714.06元,应补(退)税额667.1元。
经检查,你自行申报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个人所得税
1.你汇算清缴时申报综合所得收入合计574319.46元,少申报劳务报酬收入金额943.89元,因此调增收入943.89元,增加扣除费用188.78元(943.89×20%)元。
2.你汇算清缴时申报工资、薪金收入168000.00元,劳务报酬收入406319.46元,费用合计81263.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你2019年申报的劳务报酬收入406319.46元实际为工资、薪金收入,因此需调整为工资、薪金收入,不得扣除费用81263.89元(406319.46×20%)。
3.你汇算清缴时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信息为你配偶的父亲刘某富,根据《国务院关于【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2019年度、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时,采取少报收入、转换所得项目以增加费用、虚增专项附加扣除、虚增其他扣除项目等方式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39771.38元、2020年86688.13元,合计126459.51元的行为,属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即罚款252919.02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8-04 处罚截止期 2022-08-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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