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个体户已注销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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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24504***3LM16
纳税人名称 梧州市长洲区***电缆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梧市税稽 罚 〔2022〕 2 号
案件名称 梧州市长洲区***电缆销售中心-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销售中心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反映双方于2017年11月发生购销业务,你销售中心向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电缆,金额为1,126,613.40元,该批电缆已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移交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用于藤县中医院新院区住院楼项目。
截止2017年12月29日,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桂林银行对公账户(账号:0003***200048)跨行向你销售中心的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账号:21043***0010063)支付电缆款790,000.00元(其中2017年11月10日支付170,000.00元,2017年11月24日支付120,000.00元,2017年12月06日支付150,000.00元,2017年12月11日支付250,000.00元,2017年12月29日支付100,000.00元)。
你销售中心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资料反映,于2017年11月收到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的总计290,000.00元货款;2017年12月收到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的总计500,000.00元货款;2020年6月11日收到336,613.40元货物尾款,以及逾期利息47,585.91元。
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决,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你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支付电缆尾款336,613.40元。
你销售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你销售中心通过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336,613.40元货物尾款及逾期利息47,585.91元。
至此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结清所欠你销售中心所有货款。
综上,你销售中心收到货款及价外费用逾期利息金额合计 1,174,199.31元。
(一)增值税
你销售中心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向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电缆,取得销售收入1,126,613.40元(含税)及2020年6月11日收到逾期利息收入47,585.91元,合计1,174,199.31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结果 2022年1月7日经我局研究决定,你销售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注销税务登记,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其不应再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因此,对你销售中心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不予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21-08-31 处罚截止期 2022-02-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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