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华车高进低出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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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3〕16号
佛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M42P)
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号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文书送达的5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你单位通过公户收取销售发票所示的车款,还通过法定代表人冯***私人账户收取差额车款,然后转账至你单位公户,再行向上游企业支付进项发票所示车款。你单位通过上述手段人为降低超豪华小汽车的发票销售价隐瞒实际销售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共计隐瞒销售收入(含税)3,745,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行为。
你单位2021年11月在已经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并收取款项的情况下,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失踪走逃,共计不申报销售收入8,080,600.00元。你单位于2022年3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已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有从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的购进货物清单和销售货物清单、购销货物清单及你单位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证明你单位收取车款24,525,800.00元,其中存在高进低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8辆,进项价税合计15,215,200.00元,销项价税合计11,470,000.00元,实际收取款项合计15,215,200.00元。
2.有检查人员在协查系统对外发出9份协查函的复函资料。
3.有系统非正常户认定截图、现场笔录1份及附件照片,有邮寄、公告送达资料,反映你企业已经走逃(失踪),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
4.有你单位2021年9月和10月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2021年7~9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证实你单位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申报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2,700,000.00元。
(三)拟作出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拟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750,555.9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1,050,333.5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9项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并收取款项的情况下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失踪走逃,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对你单位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001,851.39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601,110.84元。
罚款合计1,651,444.4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小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