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虚增8100万收入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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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淮税二稽通〔2023〕42-1号
江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20***03208)
事由:我局(所)于2022年4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 处〔2022〕18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2〕18号),认定你(单位)1、虚假申报收入:你单位2017年4月-2018年12月虚构下游企业信息,申报销售收入81806025.89元(虚假申报、未开发票),其中:2017年4-12月申报收入32106163.77元,2018年度申报收入49699862.12元。2、虚开粮食收购普通发票:你单位以上申报收入81806025.89元(虚增、未开票)对应的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金,你单位以个人身份信息自行开具(粮食收购)普通发票(二联)进行对冲。2017年4月-2018年12月共自行开具普通发票882份,金额81806025.89元,其中:2017年4月- 12月开具普通发票322份,金额32106163.77元;2018年开具普通发票560份,金额49699862.12元。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单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四、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