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个体户被税务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3〕50号
道外区***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22301***FE4719)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道外区***)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2月25日被举报涉嫌偷逃税款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注:税乎网爱企查查询结果)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度对外销售货物取得的含税收入5615299.18元和2020年度对外销售货物取得的含税收入8245851.3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163552.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24.33元、教育费附加2453.2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35.52元、个人所得税22210.48元;2020年增值税98342.9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42.00 元、教育费附加1475.14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83.43 元、个人所得税38385.05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2019至2020年度采购货物金额合计12601045.8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经计算你(单位)2019年7-9月属期应补缴增值税107874.53元;2019年10-12月属期应补缴增值税55677.87元。2020年1-3月属期应补缴增值税27894.24 元;2020年4-6月属期应补缴增值税26967.26 元;2020年7-9月属期应补缴增值税31877.95 元;2020年10-12月属期应补缴增值税11603.48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你(单位)2019年7-9月属期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75.61元;2019年10-12月属期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48.73元, 2020年1-3月属期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76.30 元;2020年4-6月属期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3.85 元;2020年7-9月属期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5.73 元;2020年10-12月属期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6.12 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你(单位)2019年7-9月属期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18.12元;2019年10-12月属期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35.17元。2020年1-3月属期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18.41 元;2020年4-6月属期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04.51 元;2020年7-9月属期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78.17 元;2020年10-12月属期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4.05 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你(单位)2019年7-9月属期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078.75元;2019年10-12月属期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556.78元。2020年1-3月属期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78.94 元;2020年4-6月属期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69.67 元;2020年7-9月属期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18.78 元;2020年10-12月属期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16.03 元。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你(单位)2019年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2210.48元,2020年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8385.05 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单位)少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罚〔2023〕11号
道外区***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2230***4719)
经我局(所)于2022年09月04 日至2023年04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道外区***)2019年01月28日至2020年12月25日被举报涉嫌偷逃税款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9年度对外销售货物取得的含税收入5615299.18元和2020年度对外销售货物取得的含税收入8245851.3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163552.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24.33元、教育费附加2453.2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35.52元、个人所得税22210.48元;2020年增值税98342.9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42.00 元、教育费附加1475.14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83.43 元、个人所得税38385.05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金三系统申报数据、银行流水、上游企业销售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2019至2020年度少缴的纳增值税261895.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66.33元、个人所得税60595.53元,合计331657.19元处以0.5倍罚款,共计165828.6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5,828.6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