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确认建筑服务销项税,悲剧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3]62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20年4-12月少申报收入506835.67元,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单位2021年少申报收入3845760.96元,其中2021年1-8月少申报收入3283029.31元,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1年9-12月少申报收入562731.65元,适用税率9%。你单位2022年少申报收入203503.21元,适用税率9%。
另外,你单位2021年7月与吉林***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1600000元),截至2021年10月完工进度70%,累计收款1120000元,但增值税所属期2021年10月零申报,未申报收入1027522.94元涉及增值税92477.06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473.39元;2022年12月完工进度100%,累计收款1500000元(以工程结算1500000元为准),增值税所属期2022年12月申报收入1376146.8元,增值税123853.2元调减留抵,调减后2022年12月期末留抵243390.67元。本次检查应对2021年10月未申报收入1027522.94元涉及增值税92477.06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473.39元无税基加收滞纳金并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1)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预缴增值税【税乎网注:官方贪睡 不完整】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YTT4TXU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TT4TXU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汪***
处罚结果 对应追缴增值税106859.8元按0.5倍处罚款,计53429.9元;对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12.7元按0.5倍处罚款,计2756.35元;对应追缴企业所得税4349.34元按0.5倍处罚款,计2174.67元。(2)对你单位2021年10月未申报收入1027522.94元涉及增值税92477.06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473.39元,决定按0.5倍处罚款46238.53元和3236.7元。本次检查合计对增值税处罚款99668.43元,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款5993.05元,对企业所得税处罚款2174.6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5-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5-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