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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关联方两处发工资,自然人个税被海南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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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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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3〕4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日期:2023-05-29

谷某某(纳税人识别号612***********0931):

      因你本人不在就职公司的税务登记地址且无法联系你本人,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3〕46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23〕18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我局对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2021年仅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未进行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你2021年应申报综合所得应税收入962,000.00元(来自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722,000.00元;来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240,000.00元)【税乎网注:经小编查询,两家发薪公司疑似有关联关系】,减除费用60,000.00元,专项扣除合计62,535.76元,专项附加扣除额合计36,000.00元(子女教育24,00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2,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3,464.24元,应纳税额195,292.48元,已缴税款159,820.96元,应补税额35,471.5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款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2021年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5,471.52元进行追缴。

      (二)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2021年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5,471.5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金额以金三系统计算为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我局对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你2021年仅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未进行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你2021年应申报综合所得应税收入962,000.00元(来自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722,000.00元;来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240,000.00元),减除费用60,000.00元,专项扣除合计62,535.76元,专项附加扣除额合计36,000.00元(子女教育24,00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2,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3,464.24元,应纳税额195,292.48元,已缴税款159,820.96元,应补税额35,471.5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员工申报情况汇总;

      (2)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澄迈局测算);

      (3)收入、扣除和已缴税额明细表;

      (4)谷某某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澄迈税老城经济开发区局限改〔2022〕7381号)及送达回证;

      (6)自然人基础信息查询(ITS)。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琼税公告2021年第10号)中附件《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中第二项“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的规定,对你2021年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5,471.52 元定性偷税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17,735.7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735.7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伟、张丽华

      联系电话:0898-66892261,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    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403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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