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员工名义代开发票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二罚[2023]47号
案件名称 常州***混凝土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21年,你单位向船户购买货物(黄沙、石子)。因船户未提供发票,你单位让采购员陈***以个人名义向税务局申请代开4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7002000105,发票号码:00444869-00444910,价税合计38945613.63元。
你单位向陈***银行转账支付38945613.63元,陈***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供应货物的船户。
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21年结转成本38945613.63元。通过对你单位取得发票、资金流、货物流等情况的检查取证,认为你单位与船户有真实货物交易,你单位让采购员陈***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与实际销货方不一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发票相应的金额未调增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22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换开发票,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票。
虽然你单位取得非法代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购进原材料(黄沙、石子),与船户之间的交易存在特殊性。
另外,你单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复印费、修理费、工会福利费用等日常管理费用,以及在建材市场购买零星材料,个体户大多不提供发票,有的开具收据,更甚至收据都未开具,上述款项都未入账。
你单位仅能提供部分成本费用清单的收据和送货单。
经查,认为你单位2021年度收入核算准确,但因财务制度不规范,造成账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单位让你单位采购员陈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委托代征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常州***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4095XG
处罚结果 处罚款42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5-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5-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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