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罚〔2023〕31号
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JMBR3Y)
经我局(所)于2022年8月15 日至2023年4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室 )2019年1月1 日至2022年3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将挂靠车辆的增值税在本单位进行抵扣,形成留抵。此部分进项税额还原各月应予以转出,合计转出进项税额2,793,645.43元,应补缴2019年至2022年3月增值税525,997.47元及城建税36,819.82元、教育费附加15,779.92元、地方教育附加10,519.95元。你单位在成本中列支挂靠车辆的折旧及摊销保险费用、管理费用中列支与企业收入无关支出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未依法对上述涉税事项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经查,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32,697.63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119,455.67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92,194.6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车管所车辆信息查询单、运管处车籍统计表、主管局提供申报明细表及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查询统一抵扣查询统计表、交易对方提供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协查回函及合同等原始凭据、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一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2019年123,506.93元、2020年119,865.15元、2021年245,811.23元、2022年1月至3月36,814.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019年8,645.49元、2020年8,390.56元、2021年17,206.78元、2022年1月至3月2,576.9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019年32,697.63元、2020年119,455.67元、2021年92,194.6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7,165.3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五月八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