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公司接受个体户服务发票,税务局进行了外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3]12号
案件名称 徐州***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列支睢宁县***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小编注:为个体户】的跟台服务费金额73500元、睢宁县***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小编注:为个体户】跟台服务费金额122000元,发票开具内容为“*医疗服务*跟台服务”,合计195500元。列支睢宁县***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748000元,发票开具内容为“市场调查”,经询问该个体户的业主邹***提供服务的内容,主要为医院提供的跟台、技术支持服务。根据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叶***询问笔录得知服务内容主要为浙江医院提供手术跟台、技术支持等服务。
检查组选取两家医院进行外调,根据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徐州***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未给该医院提供销售医疗器械及相关服务。”
经查询资金流,你单位2022年3月2日、3月3日分两笔通过公户支付睢宁县***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748000元,2022年3月4日回流至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叶***的个人账户736000元,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认定你单位睢宁县***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睢宁县***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睢宁县***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前列支的行为,造成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235875.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R0BY19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35875.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7937.5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5-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5-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