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冲减其他应收款被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陶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潮税稽 罚 〔2023〕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9年1月至11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为11653.39平方米,实际申报缴纳的土地面积为10200平方米,少申报1453.39平方米;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应税土地面积为27113.27平方米,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实际申报缴纳的土地面积为10200平方米,少申报16913.27平方米,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实际申报缴纳的土地面积为25659.88平方米,少申报1453.39平方米。
(二)你公司2021年12月实收资本账面金额由原300万元增加至1900万元,增加部分1600万元没有缴纳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三)经抽取你公司最主要的5种原材料(分别为瓷泥、瓷釉、化工原料、天然气和石油气)三个年度的明细账中进行重点检查,发现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化工原料和石油气二种原材料存在暂估入账金额大于实际取得发票金额情况。
检查组随后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限期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你公司回复称存在差额的一部分在检查组实施检查前(均在2022年5月31日前)已补开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剩余暂估入账差额部分,你公司未能在限期内补开发票,也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
经检查组对你公司提供证据材料及账务资料进行逐一比对核实,检查属期内你公司购买并实际耗用的化工原料、石油气中,已暂估入账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未能补开发票的金额为:2020年度化工原料1313713.99,石油气259402.54元,合计1573116.53元;2021年度化工原料218843.36元,石油气1958560.63元,合计2177403.99元。
(四)2020年1月至11月和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你公司按月向股东佘***、周***分红,同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你公司分别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2月以未分配利润直接冲减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应收款,其中2020年12月冲减204538.54元(其中佘***143350.75元,周***61187.79元),2021年12月冲减198747.32元(其中佘***130092.42元,周***68654.9元),合计403285.86元,该行为应视为对股东的实质分红,未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至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过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
1.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22593.97元。其中2019年度8390.20元;2020年度8390.21元;2021年度5813.56元。
2.少缴2021年12月印花税(营业账簿)4000元。
3.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698853.88元。其中2020年度373715.32元;2021年度325138.5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过计算,责成你公司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0657.17元。具体为:2020年1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907.71元,其中佘***28670.15元,周***12237.56元;2021年1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749.46元,其中佘***26018.48元,周***13730.9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没有如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合计725447.85元,已构成偷税,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2723.93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0328.5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金额合计403052.52元。
罚款金额(万元): 40.30525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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